本报讯(记者 赵健)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公示,就《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在意见稿中规定,限价房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其收益的50%归政府所有。
廉租房 拟调整为按户保障
在《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将原先的按人保障改为按户保障。草案规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
骗取廉租房 5年内不得再申请
草案规定,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报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补贴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对拒不退回租赁住房补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区房产经营单位依法收回,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相应的房租。
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申购政策房 需领“准予登记通知书”
在申购经济适用房中,本市拟推行“准予登记通知书”制度。
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进行调查,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备案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一年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年度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未申请年度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
限价商品房在申购时,同样拟采取这一“准予登记通知书”制度。
转出住房后 5年内仍算家庭住房面积
曾有市民希望通过转让、赠与等方式出让自己的现有房产,然后希望能以“无房户”的身份申购政策房。对此,草案中都做出了相应限制。
草案规定,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也同样做出了这一规定。
卖掉限价房 收益一半归政府